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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 与刑事审判证据标准相一致

  第三十三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说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


  监察机关收集、整理、审查和使用证据,应当符合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不得作为办案的依据。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应当对职务犯罪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是否犯罪和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形成完整、稳定的相互印证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员和涉案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五十五条一切案件都应当根据证据和调查研究判决,不得采信口供。如果只有被告的供词而没有其他证据,被告就不能被判有罪和受到惩罚。没有被告的陈述,如果证据是可靠和充分的,被告可以被判有罪并受到惩罚。


  证据真实、充分,并符合下列条件:


  (a)定罪和判刑的事实已经有证据证明;


  (二)判决所依据的证据已经通过法定程序核实;


  (3)综合整个案件的证据,消除对已查明事实的合理怀疑。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查证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监督法》规定,监督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说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可以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赋予监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收集的证据材料以法律效力。据此,在监察机关调查完成后,职务犯罪案件将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收集的证据不再需要转换,减少了工作环节,有利于审查调查与司法程序的顺畅高效衔接,提高了反腐败工作效率。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的确定性和充分性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真实、充分,并应符合以下条件:所有定罪和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用于结案的证据已通过法律程序得到核实。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排除了对事实的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也对非法证据的概念、类型、证明标准、审查和适用以及排除作出了详细规定。为了保证监督机关调查获得的证据能够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审查,监狱法规定,监督机关在收集、整理、审查和使用证据时,应当符合刑事审判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监察机关应当收集被调查人是否犯罪和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犯罪事实,形成完整、稳定、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辱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员和涉案人员;收集的证据b监督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用作证据,这要求证据本身的客观性、真实性和相关性,以及正式和合法的证据收集程序。如果证据收集程序有缺陷,即使获得的证据内容没有问题,证据的有效性也会受到影响。监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仅要注重实体要素,还要注重程序要素。《监察法》专门设立了监察程序一章,严格遵循职务违法犯罪调查工作流程,明确了职责和程序,明确了线索受理和处置、初步核实、案件调查和处置等关键环节。同时,对侦查措施的使用要求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侦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移送、扣押、拘留、勘验等侦查措施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并出具书面通知,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进行讯问、搜查、扣押、扣押和其他重要取证的调查人员应记录和记录整个过程,以备将来参考。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对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深化国家监督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监督机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实践者和推动者。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和程序意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精神反对腐败。要着眼于监督法规定的侦查措施的适用,完善制度和机制,细化各项措施的审批程序和工作程序,严格把关,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为了加强对证据的认识,启动核试验和启动调查的决定应基于某些证据,不应根据主观假设或个人偏好任意做出决定。在侦查工作中,要依法收集、整理和审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被侦查人员的证据材料,严格遵循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和标准,形成完整、稳定、相互印证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避免排除非法证据。监督机关的内部审判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移送审判的案件要予以退回、补偿和严格控制,确保“成品”移送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在法律与法律衔接中的作用,协调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用严密的证据链锁定犯罪事实,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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