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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事件调查:收养情人是重婚罪吗?

“包养情妇”是一种严重的婚外情,就像网上恋爱和网上婚姻、一夜情、嫖娼、与同事不定期约会和暧昧的情人关系一样。长时间包养情妇并和婚外的人住在一起是非常严重的。


  张家港,调查婚外情的专家民生,侦探指出,“包养情妇”不同于重婚。有人说他有孩子,但他怎么能不算重婚呢?即使情妇有私生子,这也不是重婚。因为重婚法规定我们必须长期稳定地以夫妻的名义生活,这涉及到生活中的经济联系和照顾,而朋友、同事和邻居却错误地认为他们是夫妻。在这种情况下,会使丈夫构成重婚。


  所以对于第三个孩子来说,这个第三个孩子不一定与别人的家庭有关,这就构成了重婚。如果她是“情妇”或“情妇”,法律规定她知道或故意。因为他们中的一些人被欺骗了,她不知道这个男人有家庭,如果她没有恶意的主观认识,她不构成重婚。


  在认定重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重婚是两人的巧合,所以行为人首先与一方有事实婚姻,事实婚姻解除后,不构成重婚。第二,那些因自然灾害外流而谋生的重婚者,那些因配偶长期失踪而与其他人结婚的人,那些因胁迫、包办婚姻或婚后虐待而逃离重婚者,以及那些被贩运者,都是由于客观条件或原因而被迫的。因此,不能期望行为人不犯重婚罪,并且行为人没有主观罪过,所以他不应该作为重婚罪受到处罚。第三,婚姻已经登记但没有同居,或者在离婚期间,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存在或者仍然存在。此时,一方或双方向第三方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


  重婚罪的量刑应主要考虑手段、动机、社会影响和对当事人的影响,同时结合我国的历史情况。在依法追究违法者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宣布非法婚姻关系已经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五条规定:“未办理《婚姻法》第八条规定的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男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区别对待:


  (1)在1994年2月1日颁布和实施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如果男女双方都满足了婚姻的实质性要求,则应视为事实婚姻;(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如果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他们在受理案件前重新登记结婚;未完成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解除。在本司法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的实施时间为认定“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期限,仅在于解决婚姻家庭民事纠纷中“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民事法律问题。


  在威邦, 张家港的侦探调查提醒女性朋友,他们应该加强保护和预防意识。如果他们感情好,他们应该在同居前办理结婚手续。虽然我们希望对方受到惩罚,但我们也必须有证据证明被告的犯罪事实。否则,对方不构成重婚,但双方只能生活在一起。


  因此,最重要的是收集证据。因为对方有一个家庭,他们欺骗女性认为对方没有配偶,并与她们生活在一起,甚至有孩子。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有必要出示证据证明对方是配偶,这可以要求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另一方面,要证明对方是以夫妻的名义同居,我们必须自己收集证据,我们可以取得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证明。否则,双方只构成同居,而不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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